第六百三十九章 西澳大发展的前夜  财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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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亚所需的费用。但民众的调查显示,更多的澳大利亚人更习惯于现行的制度,认为现行制度有利与限制集权与国家的安定。”

澳大利亚总督是澳大利亚的君主在澳大利亚的代表,按照现行的澳大利亚和英国法律,澳大利亚和英国共有一个君主,而这个君主常驻在英国。因此,澳大利亚总督在一般情况下行使着国家元首的职务。

作为君主的全权代表,总督在法理上拥有很大的权利。宪法赋予他国家的最高行政权。他也是三军统帅,可以制定和取消法令,并且有权任命和罢免议会,各部部长和总理。但是,按照英国的西敏制传统惯例,总督不干涉行政,并按照总理的建议行使权力。

同样,法理上总督由总理提名,而由君主任命。但自从英国在三十年代确认了各自治领的独立地位以后,君主就没有拒绝过澳大利亚总理的提名。同样的,在总督任命的问题上,君主只遵循澳大利亚总理的意见,而不考虑英国首相和议会的建议。实际上,总督的任命和罢免都掌握在澳大利亚总理手中。

这些法理上的和惯例上的矛盾有时会造成争议。在一九七五年的宪政危机中,总督约翰.克尔以总理无法将预算案通过参议院为由,解散了爱德华.惠特拉姆任总理的政府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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